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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策简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和资质审批

遵义市汇川区桃溪河。胡志刚摄

贵州政策简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和资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和资质审批

一、资质审批一级资质,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二、三、四和暂定级资质,由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后,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批程序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报告;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三、资质有效期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为两年。有开发项目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也可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有效期。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企业,不再延长有效期。

四、资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时,不再要求逐级申报,可以视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对应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备案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七)《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八)《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九)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合格证明文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十一)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十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资质条件与业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和暂定级等资质等级。二级以下的各级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二)三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房屋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三)四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近1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房屋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各地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折算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统一确定。

六、各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建设规模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五)暂定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在企业注册地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以下的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上级资质企业要求的,且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可承接上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规模。未经备案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政策来源: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黔建房通〔2011〕235号)。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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